——黄宗義《明夷待访录》
材料二 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必须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监督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贵族应组成团体和平民团体同时享有立法权,二者有各自的议会。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政府各部门时时需要采取急速的行动,一个人管理比由几个人管理要好。行政机关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否则立法机关就要变成专制。行政也应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司法权应由选自人民阶层中的人员组成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它不为某一特定阶级或某一特定职业所专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材料三 康有为对欧美各国的政体进行了比较研究后认为:中国应“于宪政中,君民共治,君民交益,即君主立宪,”且“旧制行之数千年,实人心国命所寄,纪纲法度虽有积弊,只可去其太甚,以渐行之。如尽去之,人心国命无所寄,则荡然不乱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