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社会契约论》
材料二 1899年9月,梁启超在《自由书》中转录深山虎太郎《草茅危言》一文,向中国读者更详细地解释“天赋人权/民权”观念。仔细解读“天赋人权”,可以发现这个观念不完全是“自然权利”的对应,在中文语境中还融合了儒学(尤其是宋明理学)的某些核心价值。这个观念使浸润在儒家传统中的人特别容易联想到“天生烝民,有物有则”“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等经典名句及其诠释。因此,透过这个观念来了解自由和权利,梁启超所获得的认识与欧洲启蒙思想家必然有所不同。梁启超对“天赋人权”的支持一开始也不是无条件的,而是置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框架之下。具体而言,梁启超不主张立刻给与人民政治自由,更无意鼓动推翻旧世界的武装斗争,而是期望用这一学说教育、感动中国人,将他们从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学会热爱自由,向往自由,拥护循序渐进的政治改革。——摘编自范广欣《超越暴力革命:梁启超有关卢梭论述对自由和权利的探讨》
(1)根据材料一,概括卢梭关于获得和保障自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