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皇帝自古以来便是首席大祭司,由他来祭天,祭祀天上的神和地上的神。他可能是全国首屈一指的哲学家(贤能的智者),最有权威的预言者,皇帝的御旨几乎从来都是关于道德的指示和圣训。
伏尔泰认为,中国的法律与伦理道德融为一体,因而深入人心,成为民众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从而减低了法律的严酷冷峻,增加了人情味。……除了惩治罪恶,中国法律还褒扬善行:“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
材料二 (孟德斯鸠)后来改变了看法,毫不犹豫地把中国归入专制主义的行列。……中国的皇帝实际上集政权和教权于一身,可以凭借其双重权力为所欲为。……中国的法律往往与习俗相混,判断是否违法并无严格的依据,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最终都取决于皇帝的意志,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这就是说,皇帝不但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最高立法者和最高司法长官。……因此结论只能是:“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以上材料均出自许明龙著《欧洲18世纪“中国热”》
材料三 国家者,由人民之合意结契约而成立者也,故人民当有无限之权,而政府不可不顺从民意。……其为效也,能确立法治之主格,以保团体之利益。
——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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