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蟠《中国古代农业》
材料二 在自由资本主义初期,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制度都不同程度地把保护所有者的权利放在首位,在利益分配上强调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但后来则呈现出从注重归属到注重利用的发展趋势,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化了土地租赁权。……人类对土地的利用,起初都以地表的平面利用为主。……1896年《德国民法典》规定:土地得以地上权方式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受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1906年纽约高等法院在巴特勒诉边境电话公司一案中写道:土地的空间,与土地一样均系不动产,土地的所有者也是上部空间的所有者,并且还享有将上部空间作为土地的一部分予以独占支配的权利。——《国外土地产权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材料三 1760—1844年英国圏地数——《世界经济史》
材料四 人民公社的特点,用***的话说,就是“一大二公”。“大”主要体现在规模上:全国平均28个半合作社并成一个公社,变成一乡一社甚至数乡一社,比合作社时扩大了 10倍甚至几十倍。“公”主要体现在所有制和分配制上:社员原来经营的自留地,个人拥有的林木、牲畜等财产,甚至猪羊鸡鸭都转归人民公社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