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中,一度实行过人民公社,1978年后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材料一 北戴河会议后,全国农村一哄而起,大办人民公社。没有经过试验,只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基本实现公社化。……人民公公社的特点叫“一大二公”,实际上就是搞“一平二调”。所谓大,就是将原来一二百户的合作社合并成四五千户以至一二万户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所谓公,就是将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包括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叫做共产主义因素)。
——引自胡绳主编《***的七十年》
材料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显著特点是“集体所有户经营”,农村土地基本上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把整块土地分割成许多小块分户经营,田埂、沟堰占了不少耕地。将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农户自行安排各项生产活动,农民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农民可以将多余的粮食出售,形成了自由市场。在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五年间,粮食的增幅达到中共建国以来的最高峰。农民手中的现金增多,储蓄意愿增强,很大程度上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原始的资本积累。由于单个农户的生产规模较小,技术革新带来的效用并不是很明显,而学习技术是要付出一定的学习成本。这种格局使我国农业生产长期滞留在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导致农产品成本过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土地承包合同就成了一纸空文,容易产生农村权力腐败,农民利益受损。
——摘编自百度百科
(1)据材料一,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方式两个方面概括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失误及其危害。
(2)学者宋圭武在评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说:“对中国发展而言,小岗村既是成功的,也是沉重的。”综合运用上述材料,结合所学知识,论证学者宋圭武提出的观点。(要求:观点理解准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表述清楚;28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