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仰渊、方庆秋《民国社会经济史》
材料二 根据1933年5月《农业调整法》,罗斯福政府对价格下跌最严重的七种基本产品(小麦、玉米、烟草、棉花、牛奶及猪肉等)的生产加以控制。具体办法是:政府与有关农场签订自愿缩减耕地面积的合同,停耕的土地作为国家的租地,付给农场租金;同时,对于由于土地停耕造成的产量降低,由政府付给农场货币奖金作为补偿。1934年,罗斯福把《农业调整法》扩大到农业生产的一切主要产品。同时,进一步给各州、各区以及个别农场规定农产品的生产额,对超过定额的产量课以重税,对违反合同的农场主施以罚款及徒刑的制裁。为了消灭现有的过剩产品,罗斯福政府拨出大量的资金进行收购。——摘编自高德步、王珏《增长与变革——二十世纪的国际经济》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南京国民政府和罗斯福政府调整农业政策的目的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