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26年,国民党中央及各省市联席会议作出关于“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的决定,史称“二五”减租。1927年6月17,浙江省政府首先响应国民政府号召通过了减轻佃农租额25%的决议,同年11月,又公布了《本年佃农交租实施条例》,规定“正产物全收50%为最高租额,佃农依最高租额减25%交租”。1928年7月,省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了《十七年佃农交租章程》及《佃业理事局暂行章程》来督促和落实减租政策。
有研究认为浙江的减租分大致分为四个时期。1927年为发动时期,因农民对于减租多未明了,主持减租机关亦未普遍设立,只有一部分县份实行减租;1928年为极盛时期,减租普遍推行,而佃业纠纷亦多;1929年至1931年为衰退时期,由于政府作出停止减租的决议,地主乘机活动,多方阻挠。“减租之推行乃日就衰落”;1932年以后为没落时期,“减租已不能切实执行”。由此可见,浙江的减租实行不久就停止了。
——摘编自《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5期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0世纪二三十年代浙江“二五”减租运动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浙江“二五”减租运动失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