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中国近代经济史》等
材料二 1947年11月,美国邀请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此后四十多年间,该协定内容多次进行修改补充,主要规定: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的关税规费征收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缔约国之间通过谈判,在互惠基础上互减关税,原则上应取消进口数量限制,若国际收支出现困难的,属于例外;因意外情况对该国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缔约国可在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暂停所承担的义务。1947—1979年,在总协定的主持下各国共进行了7次多边贸易谈判,达成关税减让的商品就近10万种。到1985年5月为止,关贸总协定的正式成员国已发展为9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关贸总协定国家和地区的总贸易额占世界总贸易额的80%以上。——摘编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民国时期关税制度的变化趋势,分析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