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罗宾·W·温克、L·P·汪德尔《牛津欧洲史》第一卷
材料二乾隆时期,外国商人从事贸易的地点专门局限在广州地区。……外国商人在从事自己所有的交易活动时,都需要和一群被授予对外贸易垄断权的中国商人打交道。公行一般由政府派遣的一名官员来掌控监管,而这些官员一般都能够从这一职位中牟取暴利。每一个外国商船都由一个专门的洋“行”来负责管理,这些洋行不仅管理商业事务,也掌握外来商船的税收,同时也负责让洋人们行为符合规矩。在这一制度下,外国人无权同中国官员直接接触,而在国与国关系层面上,相互之间也没有任何的条款规定。——(美)康拉德•希诺考尔、米兰达•布朗《中国文明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