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李义、孙涛《春秋时期私营商业兴起之原因浅析》
材料二 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故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苟能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则欲国之无富,不可得也。——《商君书·外内》
材料三 两宋的商品经济远远超过以往各个朝代,国家的商业政策不得不作出调整。宋朝早在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就“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征商则例”,政府明确规定“场务(征税机构)不即(及时)检税,若收纳力胜过数,各杖一百;留滞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因而乞取财物赃重者,徒一年。”政府通商惠工的政策措施鼓励了人们经商的积极性,国家虽有明令减免商税,但税额反而增加。——摘编自冯芸、吴臣辉《宋代商税制度的确立与国家商业政策的调整》
完成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