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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宣宗实录》卷21记载,宣德元年(1426年)命工部“凡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在官营手工业作坊,从事技术工作。在匠籍制废除以前,服役于官府的工匠逃亡,或“治罪”、或“令有司械赴京师”,强迫从事生产。明朝政府的这些措施目的是
A.确保官营手工业劳动人手
B.落实“重农抑商”政策
C.保障对手工业者的专制统治
D.确保官营手工业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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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难度 单选题 更新时间:2017-10-22 1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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