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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载:唐初赋敛之法曰租佣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安史之乱),所在赋敛,迫趣(促)取办,无复常准。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各随意增科,各立色吕,新故相仍,不知纪极,遂作两税法。上述材料表明两税法的设立
A.为简化税收名目,保证国家财政收人
B.为缓解吏治腐败,减轻农民负担
C.为建立较为稳定的户籍和土地管理机制
D.保障农时,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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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难度 单选题 更新时间:2019-03-17 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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