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樊静:《中西方税收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到民国时期,中国的税收制度逐渐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先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注: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超过历史上的田赋,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税收。国民党政府的间接税,除了关税、盐税以外,还对卷烟、面粉、棉纱、火柴、水泥等各种商品征收。比较重要的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从外国引进了近代直接税制(注:直接税指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所得税、房产税等),当时财政部曾经为此专设了直接税署。——摘编自刘军:《中西方传统税收文化的比较》
材料三:在治税思想上,近代西方国家确立以税收法定主义为普遍原则,即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亦不能被要求纳税。而且,在西方所谓的法律仅限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英国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凡开征新税、废除旧税,或制定、修改税法,都须以不违宪为原则,并经民选的议会审议通过。贵族、僧侣等阶层不再享有豁免税收的特权,纳税普遍原则和征税确定性原则得到广泛承认。——摘编自樊静:《中西方税收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税收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