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等
材料二 农田租佃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长期以来,佃农对地主大多表现为直接的人身隶属关系。宋代“不立田制",土地交易空前频繁,土地所有者与租佃者间的关系逐步演变为土地所有者、二地主(即租地转包者)和租佃者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主仆名份,但政府承认主户和客户(有的是佃户)“皆齐民"。当时法律规定主佃双方要履行官版契约,佃户不能在租佃期离开佃种土地,如期限满则可离开。明代,租佃契约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转佃他人'、“私相授受"。清代永佃制盛行,地主将土地所有权分割成田底与田面,并将土地经营权以田面权形式转让与佃农。从此,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转让的权利。——据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等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唐中期以后推行税制改革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