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培忠《郑芝龙郑成功海商集团纪事》等
材料二 1602年,荷兰政府出面将经营印度洋区域内的航运和贸易的数家公司合并,成立联合东印度公司,受政府特别保护,资金500万元,分作2500股,由国会指定17人作监护人。它得到议会特许,除独占印度洋区域内的航运和贸易外,还可在东方维持自己的海陆军,有权对外宣战、媾和、修筑要塞,甚至设立法庭审判公司的职工和占领地的人民。在其策划下,荷兰殖民者于1624年侵占台湾。1800年特许章程到期,公司正式结束。——据罗肇鸿《资本主义大辞典》等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郑氏海商集团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不同特征与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