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廖启云、李忠民《晋商责任意识的基本内容探析〉
材料二 商会作为清末诞生的近代新式商人团体,虽然可以说是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和工商业者力量壮大的产物,但也不能忽略商会又是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为了振兴工商、奖励实业,主动倡导鼓励商人向西方学习的结果。商会是不分籍贯和行业的整个工商各业共同的新式社团,早在清末诞生之初,商会内部就设有分工细密、职权明确的各种办事机构。除总、协理和会董之外,各商会一般都设有文牍处、评议处、考察处、收支处、庶务处、接待处等,这些机构“各有责成,各有权限”,并且互相配合,不仅保证了商会的日常会务能够有条不紊地按章运行,而且遇有突发事件也能及时应对和联动。清末商会即形成总会、分会、分所层层联结的三级组织体制,分所隶属分会,分会隶属总会,相互之间宗旨相同,规章一致,组成了一个层层统属、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而且除西藏之外全国各地的分会、分所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建立,很快就成为林林总总的清末各类新式社团中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商人团体,拥有了独特的联动机制。——摘编自朱英《近代中国商会的“联动”机制及其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时期晋商社会责任感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