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郭雪剑《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的特点和规律》
材料二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和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即1978~1985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农村推广。第二阶段,即1986~1991年,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三阶段,1992年~1998年,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1979~1984年,农业总产值增长了355.4%,平均每年递增7.9%,短短六年时间,就实现了粮食增产1亿吨。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自主精神的产物,是农民的伟大创造。而村民自治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又是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的制度保证。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村中的一些能人,“村庄精英”在新制度下“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或跑运输,或搞建筑,或从事特色家禽养殖,出现了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人阶层,个体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阶层,农村社会行政人员阶层等,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摘编自陶林《土地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