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赋役之制……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共调随乡土产绫绢施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施者锦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诸皇采籍属宗飞者,及诸亲王茹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悉免课役。”
——《大唐六典》
材料二 “总抚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岁之役,官为佥(全部)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颧办派办、京库、发需与留存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征银,折办与官,……盖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忧,而事亦易集,立法颇为单便。
——《明史·食货志》
材料三 “雍正初,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角,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先是康熙季年,四川广东诸省已有行之者。至是准直隶巡抚李维钧请,将丁银随地起征,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二厘。……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
——《清史稿·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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