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刘战、谢茉莉《试论清代的监察制度》
材料二 孙中山在《民报》创刊一周年大会上指出,“纠察权,专管监察弹勤的事。这个机关定要独立……监察院仅对国民大会负责,总统无权干预监察院行使职权。……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率先建立党的监察机构及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从而在党内组成了条块结合的党员监察网。1925年8月,在广州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即宣告监察院成立。——摘编自余信红《民国时期的监察制度评析》
材料三 中国政务院人民监察姜员会在1950年工作任务中提出要“收集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工作的理论与法规……以作监察人员学习的资料”,决定在中央一些部门内聘请工作人员担任该委监察通讯员。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其中规定“人民监察通讯员应每3个月至半年向其原推选单位的群众报告工作一次”。监察通讯员监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污腐化等行为。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监察委员会,领导行政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摘编自《论新中国初期人民监察通讯员制度及其实践》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从清朝到民国前期监察制度发生的变化;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从清朝到民国前期监察制度出现这些变化的社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