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明史》
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家宅、财产、营业、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居住、迁徙、信仰等自由,有请愿、陈诉、诉讼、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的权利;承担纳税、服兵役等义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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