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治国之依据。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第四条下列事务属于帝国的监督与立法权范围之内:
(2)制定海关与贸易的立法,及关于帝国所需赋税立法;(3)规定度量衡与货币制度……第六条联邦议会由联邦成员代表组成,其票权分配如下:普鲁士连同汉诺威、库尔黑森、浩斯敦、拿骚及法兰克福的原有票权共有17票;巴伐利亚6票;萨克森4票……第十一条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第二十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
——《德意志帝国宪法》
材料二 1982年,彭真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所作的修宪报告中指出,提到宪法草案在讨论普遍认为“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中国社会转型的法律基石:1982年宪法的历史地位》
(1)根据材料一,概括德意志帝国政治架构的特点。
(2)材料二所说的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五四宪法”相比,在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上有什么重大发展?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请说明“82宪法”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