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杨晟斌《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研究》
材料二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参照山西模式,推行地方自治,1929年规定地方自治方略与程序。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同时发现乡村自治难以实现强化国家政权的目标,更难以对付日益滋长的红色斗争。1931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在“剿匪区”所属的江西修水等43个县试行保甲制,到1939年春重新实施保甲制度,改变了乡村治理的制度走向,这一制度转变带来的恶果是,南京国民政府始终未能破解社会阶级矛盾,激发农村内生活力。——摘编自冯俊锋、唐琼《清末民初乡村治理再考察》
材料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有效处理乡村公共事务,农民在实践的基础上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的乡村治理模式。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肯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存在。从此,村民自治迅速发展。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91万个村民委员会的村干部直接选举产生,大部分农村有90%以上的选民参加了选举。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村民自治进入了制度化、法制化的新阶段。——摘编自郭德宏《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题史稿》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民初地方自治运动兴起的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