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第二条:“ 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但议会得于本约法旅行后三月内开设。”
第五条:“人民一律平等。”
第六条:“人民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
第七条:“人民自由通讯不得侵其秘密。”
第八条:“人民自由信教。”
第十条:“人民自由保有财产。”
第十二条:“人民自由保有身体,非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审问处罚。”
第十八条:“人民有选举投票及被投票选举之权。”
第二十二条:“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续举时得连任;但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四条:“都督公布法律;但对于议会议决之法律,有不以为然时,得以政务委员全体之署名,说明理由,付议会再议,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政务委员,提出法律案于议会;并得出席发言。”
第三十七条:“政务委员编制会计预算,募信公债,及缔结与国库有负担之契约时,须提出议会,经其议定。”
——摘自1911年10月16日湖北军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材料二正是《约法》具有开创性和全国性意义,才使成为江西、江苏、浙江等省临时约法的样板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
——费春《中国第一部近代宪法——〈鄂州约法〉》
(1)据材料一概括《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所体现的思想原则,并分析该约法出现的原因。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简要评价《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上一题 下一题 0.4难度 材料分析题 更新时间:2016-07-14 06: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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