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中国古代民商法不发达,已成学界共识。春秋时魏国的《法经》,以刑法为主,仅有贼法、盗法属民商法范围。秦律中的民商法包括《秦律十八种》中的《均工律》、《关市律》、《金布律》以及《田律》等。汉代《九章律》中,属民商法范围的是后三章,包括仓库、户籍、畜产、赋税、兴造以及徭役等内容。隋文帝制《开皇律》,包含杂律和户婚律等内容。《宋刑统》的杂律和户婚律的规定比唐朝更加详细,还增加了维护私有权以及私有权转移的规定。《大明律》中的民法和刑法是独立的,其中民商法范围扩大到了工商、户口、税收、田产、财政以及钱债等众多方面。清朝早期的商事立法主要是限制民间工商业的发展,实行闭关锁国政策。
(摘编自王瑞《民商法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地位和发展》)
材料二:1903年,商部成立,负责商事立法。1904年,在模仿“诸先进国”基础上颁行中国第一部独立的商法——《钦定大清商律》。1907年开始,商事立法改由修订法律馆负责。1908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为顾问,编纂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包括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等篇。该草案虽未颁行,但其票据法草案1930年被南京政府收入《工商法规辑览》。1911年,清政府审议《改订商律草案》,这是—部比较成熟的商律草案,北京政府由该案修订颁布《公司条例》《商人通例》。
(摘编自徐立志《清末商事立法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民商法不发达的表现并简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据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商事立法的进步之处,并对清政府的商事立法予以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