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日美友好通商条约》 | 《中英天津条约》 |
1.基督教传教 | 只限于签约国国民 | 受清朝政府的保护 |
2.内地旅行权 | 限制在居留地内 | 全国各地 |
3.外国军队干涉内政 | 无 | 英国军舰可自由入港 |
4.外国人干预关税行政 | 无 | 外国人任总税务司职 |
5.支付赔款 | 无 | 有(在《北京条約》中已有规定) |
6.割让领土 | 无 | 九龙(同上) |
7.居住地区的外国人管理机构 | 事实上没有形成 | 租界工部局 |
8.鸦片条款 | 明确禁运 | 《南京条约》中无记载,《天津条约》的附则中明确表明其合法性 |
A.中国丧失了反抗的能力 |
B.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较深 |
C.中国的近代化早于日本 |
D.中日已成为西方国家的经济附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