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 第134条依法订立的契约,对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仅得由当事人双方相互的同意、或根据法律许可的原因,始得取消。 |
② | 第544条所有权为对物完全按个人意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法律及规定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
③ | 第545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
④ | 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
⑤ | 第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之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之损害,均应负赔偿之责任。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临时大总统……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人民得享有各项之自由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