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化进程中,我们在法制化方面也有很多探索。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总统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三条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立。
——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编
材料二 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参加讨论者有1.5亿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和补充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再次修改,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9月20日出席会议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
——摘自朱健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
(1)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写出两部法律的性质,和体现的原则。
(2)综合上述材料,分别概括两部法律在中国近现代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历史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