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朱勇主编《中华法系》等
材料二 1902年4月,慈禧懿旨“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8月28日,中英通商行船条约画押:“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此后,《大清律例》停止,师法欧美取代中华法系成为中国法的新传统。民国时期,由于政局不稳,法制艰难。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4年、1982年颁布了新宪法。同时,对于雷锋、王进喜、焦裕禄等先进分子进行广泛宣传,推动道德风尚的新发展。——摘编自李贵连《1902中国法的转型》等
(1)根据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比较1902年前后的清朝社会治理方面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