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
材料二 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临时大总统及国务员行使行政权;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据人民版《历史·必修一》等整理
材料三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确立起来。——摘自全冲及《二十世纪中国史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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