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随时代发展而不断演变。
材料一 元朔五年,武帝令各地诸侯王在封地之内分封弟子,由中央政府给予名号。划分全国为十三州,每州设刺史一人,直接代表皇帝监察十三州的二千石禄的高官乃至诸侯王。采用逐步将外廷权力转移至内廷的方法,一切文书、奏章、政令一概由内廷官吏执掌。设置太学,学生学业完毕后,即派往各政府机构任事。在全国各地设盐官38处,铁官48处,均统归大司农管辖,直属中央政府。
——摘编自《试论汉武帝的治国为政之道》
(1)依据材料概括汉武帝国家治理的主要措施,结合所学分析这些措施的意义。
材料二 1832年6月,英国议会改革方案得到通过并经国王批准……56个人口不到2000人的选区被取消,31个有2000~4000人口的选区各减少1个议员席位。余出的143个议席中,各大新兴工业城市得到65个……在选民资格方面,城市居民年收入房租或者交纳房租10镑以上者有选举权;农村中年收入10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和年收入50镑以上的租地经营者享有选举权。
——刘宗绪《世界近代史》
(2)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评价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
材料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 《钦定宪法大纲》(节选) 君上大权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权……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附臣权利义务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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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材料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钦定宪法大纲》的不同,结合所学说明这种不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