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
——中英《南京条约》
材料二 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定进口税。日本臣民得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自应享优例割除亦莫不相同。
——中日《马关条约》(1895年4月17日)
材料三 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由诸国分应主办……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
——《辛丑条约》(1901年9月7日)
(1)根据材料一,概括英国人在中国取得的特权,与材料一相比,指出材料二在国际背景和经济侵略方式的角度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