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l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材料二 1905年、1907年清政府两次派出以政府高级官员为首的政治考察团赴欧美和日本等西方国家进行考察,它拉开了清末预备立宪的序幕。在考察中,考察团对德国的宪政考察尤为用心、仔细。……最终,在立宪问题上,清廷采取了师仿德日的政体模式。——摘编自柴松霞《清末五大臣对德国宪政的考察》
材料三 清末新政时期,中国“依法治国”的首倡者、近代法律学先驱沈家本参照西方各国法律,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和律法制度,包括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等根本性大法,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后来的法律现代化奠定了基础……(它们)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旧名词,西方已习以为常的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监狱等也逐步进入中国法律体系。——摘编自马勇《晚清二十年》
(1)据材料一,概括宪法所赋予德意志帝国皇帝的权力,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该宪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