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伽德纳《清教徒革命的宪法文件》
材料二: 1832年“改革法案”规定,取消人口不满2000人的56个“衰败选区”的议席,另外31个人口在2000至4000之间的选区分别减少1个议席。空出的143个席位中,65个给了新兴大工业城市……下院总人数没有变化,仍为658人。一一摘自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1867年“改革法案”再次对议席分配作了调整,取消46个“衰败选区”,空出的52个议席分给了大城市和较大的郡。……法案还降低了选民财产资格,它规定,在城市中凡拥有单独住宅的户主(不论共价值多少)和每年缴纳房租10镑以上的房客,只要在选区内居住一年以上都有选举权;在各郡,每年缴纳地租12镑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镑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选举权。——摘自程汉大《英国政治制皮史》
材料四: 1885年《重新分配议席法》规定,全国统一划分为617个选区,除22个城市和2个大学外,其余选区实行单一选区制,即l个选区只选l名代表。——摘自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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