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 | 议席分配 | 选举资格 |
1832 | 取消了一些衰败选区,给予新兴工业城镇代表名额 | 降低了选民和候选人的财产资格限制 |
1867 | 取消了64个“衰败选区” | 城市拥有单独住宅的户主和每年缴纳10磅以上的房客,并在选区内居住一年以上者;在郡区,每年缴纳地租12磅以上的租佃者和每年收入5磅以上的土地所有者,都有选举权 |
1884 | 按人口将全国统一划分为617个选区,基本实现了每区有一个议席 | 把城市中的“房主选举权原则”扩大到各郡区,使部分农业工人获得了选举权 |
A.议席分配制的公平 | B.公民选举制的进步 |
C.公民普选权的实现 | D.代议制民主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