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节选)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选) |
国会是立法机构,由参、众两院组成—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行政权赋予总统,总统是行政首脑、国家元首或武装部队总司令。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除非渎职,任职终身。 |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院依据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
——邓丽兰《美国宪政理念与孙中山宪政思想的演进》
(1)材料一中的两部文献是哪两次革命的成果?这两部文献有何相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