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项目 | 《中华民国宪法》 | 《1787年宪法》 |
立法背景 | 国共内战 | 美国建国 |
宪法内容 | 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 |
第三章国民大会 第二五条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 |
第四章总统 第三五条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 第三六条总统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第三七条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之副署。 第五章行政 第五三条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第五四条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各部会首长若干人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若干人。 |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 |
实施结果 | 和平建国无望,国民政府战败,宪法在台湾继续实施 | 宪法通过之后,增加了27条修正案,迄今继续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