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华录》
材料二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人民因此就无需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英)约翰·洛克《政府论》(1690年)
材料三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英)《权利法案》(16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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