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1787年联邦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摘编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787年联邦宪法规定的美国政体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中华民国政体的相同之处,并说明不同之处及其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