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摘编自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
材料二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首相。”第18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
——摘编自《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年)
材料三孙中山认为共和政体虽然是当时盛行于欧美各国的代议政体,但仍有其弊端。坚持共和国的根本原则、即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所有的人民主权原则,并希望借鉴瑞士、美国等国的经验,“如美国则已有十四省树直接民权之模,而瑞士则全乎直接民权制度也”,来补充代议制民主政体的不足:“更有进者,本党主张之民权主义,为直接民权。国民除选举权外,并有创制权、复决权及罢免权,庶足以制裁议会之专制,即于现行代议制之流弊,亦能为根本之刷新。”“但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故当以县为单位”。
材料四目前中国正在进行当代最伟大的社会实践,……中国定将实现一种特殊的民主,这种民主将考虑到这个大国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特点,而不是抽象地复制西方资产阶级民主。
——德国《新德意志报》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近代英国和德国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异同之处。
(2)根据材料三,指出孙中山对欧美共和政体的评价,并概括孙中山提倡民国政体新设想的主要内容。
(3)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初期“特殊的民主”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