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条 第一款:行政权力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总统和具有同样任期的副总统,应照下列手续选举。 第二款:总统有权缔结条约,但必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的三分之二的人赞成。 第三条 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未受立的低级法院 | 德意志帝国宪法 第十一条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的名义宣战与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 第十二款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 第十五条联邦议会的主席职务及其事务的领导权属于由皇帝任命的帝国宰相…… 第二十一条帝国议会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选举产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