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经历了200多年,共有27项修正案;而我国1982年宪法却已经有31项修正案。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第十五条修正案(1870年)
第一款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
第十九条修正案(1920年)
(一)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或限制。(二)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材料二长时期的实践证明,1954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当然,那时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发展的前景,以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宪法今后一个字都不要改,若要修改完善,最好是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这是借鉴美国修改宪法的办法。自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开放不断扩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先后四次对它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补充,采取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
——摘编自杨景宇《回顾彭真与1982年宪法的诞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优点和不足。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定1982年宪法的主要条件。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的主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