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陈光中《我国古代刑法的演变》
材料二 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为任何人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百度百科
材料三 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百度百科
材料四 凡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选举之。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摘编自《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秦朝法律和罗马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