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法律名称 | 主要内容 |
1689年 | 《权利法案》 | 以明确的法律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利,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权力 |
1689年 | 《叛乱法案》 | 国王在和平时期征集和维持军队必须经过议会同意,并至多只能维持一年的时间 |
1694年 | 《三年法案》 | 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
1701年 | 《王位继承法》 | 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给王权以很大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之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是信奉英国国教者,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 |
——摘编自马克《世界文明史》
材料二 在18世纪时,国王还能运用手中的实权,恩赐官职,笼络保王势力,在此之后,王权逐渐削弱。到19世纪中叶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期间,王权大大衰落。法律赋予英王的权力,实际上都是通过议会和内阁去行使,王权成为象征性的。君主必须根据议会意愿行使行政权力。——摘编自西蒙·沙玛《英国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689-1701年英国颁布的法律体现的主要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