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文献 | 内容 |
1787年 | 1787年宪法 | 众议院人数及直接税税額,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 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 |
1869年 | 第15条宪法修正草案 |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与担任公职权,不得因种族、肤色、出生地、信仰或以前是奴隶而被任何州加以拒绝和限制。 |
1870年 | 第15条宪法修正案 |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和限制。 |
——摘编自梅祖蓉《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的伸张与妥协》
(1)根据材料一,与1787年宪法相比,指出美国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进步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得以通过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