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材料二 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上自朝廷,下至庶民,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君主也无权“以命令更改废止”。这种一切权力都是法律监督对象的宪政观念的诞生、传播和逐步被接受是法律监督近代化的最大成就。清末新政以后,逐步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等新式传媒工具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被解除了。——摘自《简析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
材料三 美国的建国者从分权理论和制度中获得借鉴,把它改造、转化为一种复合的分权制衡体制,以防止某一分支的侵夺或垄断权力,从而保证“有限政府”理念的实现。美国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察体系,行政的监督任务被分散到各个行政部门分别执行。美国的行政监督系统包括议会监督系统、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其中并没有设立专门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在美国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基本是并重的,“好的政府就是高效廉洁的政府”。——摘自《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