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神宗实录》
光荣革命后的一段时间里,国王仍能独立行使行政权。……此时的君主立宪政体仍显粗挺。(汉诺威王朝)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来自德意志,不谙英国事务,很少出席内阁会议。时间一长,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便也成了惯例。而且从1714年之后,……事实上放弃了对行政权的控制。这样内阁会议先就大事作出决定,然后提交国王认可。如此,一个对议会负责的内阁政府形成了。——《历史教学研究与资源》
材料二 英国宪法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它由历史上形成的许多习俗、惯例组成。由于它建筑在深厚传统的基础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它比“成文的”宪法更牢固。……用议会制改造了罗马的公民大会,使之成为“委托——代理”的“间接民主”机构。……它限制了君主制的权力,强化了行政权的功能和作用,并将它赋予单独一个人行使。……英国还出现了世界最早的政党。总而言之,英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成就都为世界其他地方提供了范例,在一定意义上开创了一个新的文明——现代文明。——摘编自李少玉《17世纪以来英国政治制度的变化》
民国时期北京政府效仿欧美、日本等国法律,建立了近代法律体系和律法制度,包括制定了《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智行新刑律》等重要法律共241件,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后来的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它们)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旧名词,西方习以为常的禁止刑讯、独立审判的原到及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及辩护制度等也逐渐进入中国法律体系。民国时期法律体制改革,……是中国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革命,为此后中国法律的发展指明了清晰的路线图。——摘编自许克江、马烈《试析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制建设》
(1)据材料一,比较明朝内阁与英国内阁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