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宪法通过中央与地方间的权力分配,形成制衡机制,影响着美国社会的发展。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1787年宪法及修正案规定,联邦政府有义务保证人民权利不受侵害,各州政府不能以自治权为理由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美国,人们始终坚持着一个传统观念,即国家权力于地方自治政府的“让渡”。相对于各州法律,联邦有着立法和解释的优先权,在确定联邦法规没有违宪的条件下,联邦法规具有更高权威。自建国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围绕权力相互博弈。联邦政府以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地方权力渗透,这种渗透也必定会遭到各州的抵制,“渗透——抵制”最终结果是达成动态平衡,形成一些约束双方但又彼此能够接受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吴必成《授权与制约:美国地方政府治理的权力逻辑》
材料二 自19世纪初,关于宪法是否明确授权联邦政府帮助地方治理河流的问题,美国国会一直存在争论。1817年美国总统否决了联邦政府资助地方政府改善交通的议案。1824年最高法院法官认定,宪法允许联邦政府资助和承担河道改良项目。但联邦政府的权限从改良河道扩展到流域自理、防洪灌溉,又经历了一个多世纪。其间,仍有许多议员认为,联邦政府建设防洪工程过多干预了各州权力。1935年全国范围内发生洪灾,100多项防洪议案提交到国会,1936年总统签署《防洪法》,授予联邦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地方需要提供相应的建设土地和空间。
——摘编自洪广兴《美国政府治理中的权力分配》
完成下列要求:
(1)据材料一,归纳美国社会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基本理念。
(2)据材料二及所学知识,分别说明美国总统“1817年否决提案”及“1936年签署《防洪法》”的原因。
(3)综合上述材料,评价美国中央与地方的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