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朱晓燕《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材料二在罗马法中,“一切权利均因人而设”,但并非一切人均为罗马社会的权利主体。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他基本条件:是自由的,而且就市民关系而言,还应当是市民。因此,凡是合乎上述三个条件的就可以成为罗马法上的平等主体。奴隶,一般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但是在取得自由人身份以后就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变成为自由人和罗马市民,即使是未出生的婴儿,也处于同新生儿完全同等的地位。——摘编自付建平、谢荣国《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战国时期法治思想产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