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爱尔兰)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材料二 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西汉广川郡(今河北枣强县)人。他是西汉时代最重要的政治法学家,其“以礼入法”思想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他据此的相关断狱案例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例如: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摘编自马勇《帝国设计师:董仲舒传》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塞罗与董仲舒的法制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