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涛《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
材料二 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皇帝敕定的《法学总论》中明确界定:“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享有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法制史学者将唐高宗时颁行的《唐律疏议》与“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实质上是“以法制国(therulebylaw)”而不是“法治(theruleoflaw)”,不过是君主用刑罚律令来控制臣民罢了。